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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爆破协会     时间:2014/9/4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全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8月3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和8月12日全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要求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参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全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依然是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今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的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防止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企业、油气管道、城市燃气、道路交通、海上交通、渔业生产、建筑施工、消防、民爆器材、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及冶金有色、涉氨企业、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企业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等问题;冶金有色、涉氨企业和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违反规程标准等突出问题;打击建设工程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打击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客车客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渔业领域违法生产等问题。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消防非法违法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煤矿领域,打击无证开采、证照失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故意隐瞒作业地点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整治开拓布局、开采顺序不合理和超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的问题;打击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和非防爆、非阻燃设备违规入井行为,整治机电运输设备使用、维修、检测不规范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问题;打击通风、防尘、排水系统不健全组织生产行为,整治通风、防尘、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打击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孤岛煤柱等应力集中区行为,整治防冲监测预警不到位、防冲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打击借整合、改造、扩建之名突击生产或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整治不按设计和时限整合、改造、扩建的问题。
        非煤矿山领域,打击矿山企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采矿行为,或者虽然取得上述证照但已超过有效期仍然生产以及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没有取得资格证而上岗的。整治露天矿山地形地质图、矿山地质剖面图、矿区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矿山矿区总平面布置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矿山井下主要水平平面布置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尾矿库周边环境图、尾矿库平面布置图、排洪系统纵剖面图等图纸造假、图纸与实际不符问题;打击没有取得非煤矿山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或者其施工资质等级与所承包的矿山工程不相符,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违反规范要求实施八项危险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依法取得许可,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及非法占压的。重点治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自动控制、紧急停车、安全联锁装置未装备或不完善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设施配备不足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执行安全规范不严格,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作业前的风险分析、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过程监督等不到位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落实各项安全条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的;化工生产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发生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的,未制订变更管理制度、严格申请、审批、实施和验收的,变更前、变更过程中和变更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不到位,外来施工队伍未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要求、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行的标志设置不齐全,日常巡护、定期检测与维护不到位,监测与监控、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事故应急管理缺失,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管道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未采取强化措施的;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七项具体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烟花爆竹领域,重点检查和打击治理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或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以及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将企业或某个生产品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以及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
        冶金有色和涉氨领域,重点整治粉尘企业厂房违规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没有按照国家规程标准要求,配齐通风、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独立除尘装置;产尘点没有装设吸尘罩;没有建立清洁制度;作业人员没有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没有制订针对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集中整治涉氨制冷企业设计不规范,违规设计、违章建设;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没有形成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制冷方式;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控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等行为。
        油气管线,严厉打击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违法行为;整治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隐患;整治油气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
        城市燃气,查处违法燃气工程建设行为,对近两年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设计、施工、监理程序是否规范,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燃气汽车加气站、储配站、输配管网等设施和各类用户设施。查处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严厉打击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打击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等的非法供气站点。继续深入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改,要在前期隐患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灰口铸铁管、燃气管线违章占压、高压燃气管道穿越城市4级地区等燃气隐患的整改,力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道路交通领域,交通运输企业层面,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或无效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营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营运车辆超限、超员、超载、超速运输;车站不按规定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违规上下客,夜间违规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非法改装危险品运输车辆,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路面执法,一是打击非法装载危化品出站上路违法行为。加大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秩序整治力度,严查危化品运输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或喷涂车身反光标识和警示标志、沿途非法装卸危化品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将隐患消除在出发地、上路前。配合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危化品装载和发货的企业、场站、处所危化品运输车出发上路前装载合法状况进行清查,严厉查处无有效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驾驶证的“三无”车辆、驾驶人、押运员非法运输行为,严厉查处“大罐小标”等违法行为。二是集中治理客运车辆“三超一疲劳”严重违法。针对客车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运行规律,最大限度地将警力、警车、测速设备等投入到路面,并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缉查布控系统等,综合采取定点测速、流动测速、区间测速等手段,严查超速违法行为,特别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夜间限速的规定,确保不超过日间限速的80%。要严查客运车辆疲劳驾驶行为,发现有疲劳驾驶嫌疑的,要及时引导至安全地点进行休息,确保驾驶人连续驾车日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2 小时。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停车登记检查制度,严查客车超员违法,发现超员违法的,一律卸客转运,并对驾驶人予以严格处罚,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水上交通领域,打击船舶、船员未持有法定证书,整治船舶、船员伪造证书;打击船舶“四超”(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整治低标准营运船舶;打击海上非法客运,整治沿海旅游船舶违章营运;打击船舶非法载运危险货物,整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打击船舶非法施工作业,整治海上违法砂石运输。整治水上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违章航行;非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等问题。
        渔业生产领域,打击治理“三无”渔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套牌、假船牌、涂改渔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的;渔港安全、消防设施以及渔船救生、通讯、消防、号灯号型灯安全设备配备不齐和适航质量不合格的;船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修造和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未持合法资质和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进行修造渔船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治理的;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载货的;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和开启使用信息终端的;渔业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渔业生产行为。
        建设施工领域,重点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证照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瞒报安全事故的,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集中整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以及施工工艺、技术装备、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对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以及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消防领域,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业务不熟练、脱岗漏岗等问题。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等问题。按照公安部《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贮存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违规场所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爆破器材领域,国防科工部门负责的民用爆破器材,重点打击生产企业“四超”(超员、超量、超时、超产)和“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整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公安部门负责的爆炸物品,重点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及易制爆物品;邮寄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贩运爆炸物品的物流、寄递渠道;易滋生涉爆源头隐患的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以及交通、水电、市政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隐患;爆破作业安全隐患;易制爆物品安全管理隐患;非法制贩、私拿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职业卫生领域,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治理,深入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和水泥、石材加工企业粉尘治理,对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行业领域,重点查处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检测评价行为,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机构质量和水平。
        特种设备领域,打击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无证充装行为,整治充装不合格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问题;打击特种设备安装无资质施工行为,治理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六打六治”,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
        1.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3.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六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下旬-11月底)。
        1.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六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重点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二)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每月组织开展1次,各市、县级政府每月至少开展2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地区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省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见附件2),完善接报和查处机制,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
        (四)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和约谈警示。配合公检法机关,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地区,省政府安委会将约谈市、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六)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省政府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督查、宣传、落实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组织领导,推进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二)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本行业、本领域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煤矿领域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局组织实施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企业、职业卫生等领域由省安监局负责;油气管道由省经信委、省油区办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消防、爆炸物品等领域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层面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海上交通由山东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领域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领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民爆器材领域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由省质监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六、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严上加严、细上加细、实而又实的作风,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1792183;电子邮箱:sdsajjzhc@163.com。)。 

        附件1: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邓向阳 副省长 
        副组长:徐珠宝 省长助理 
        周鲁霞 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李世瑛 省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李建军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建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安勇坚 省经信委副主任 
        张庆坤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兴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江  成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鲁小兵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关卫华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向维凯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闽生 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增胜 省安监局副局长 
        王超英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郭相忠 省油区办副主任 
        任衷平 省煤炭局副局长 
        刘学平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王海宇 山东海事局副局长
        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李世瑛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省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省安监局: 12350
        省公安厅:85123318(爆炸物品)、85122122(道路交通)、85124170(消防) 
        省国土资源厅: 1233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6195253 
        省交通运输厅: 85693300(道路运输) 、85693200(公路管理)、67895270(水路运输)
        省海洋与渔业厅: 86942760
        省工商局: 88527753
        省质监局: 12365 
        省国防科工办: 86675613 
        省煤炭局: 85685581
        省油区办:86908096 
        山东煤监局: 85686222 
        山东海事局 :0532-8667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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